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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ZF宗室族谱(上)
2009-02-18 19:14
1911年武昌起义震动全国。各省革命党人纷纷发动新军、会党或商会起义。本来反对革命的各地立宪派绅商顺风驶舵,转向共和,把他们控制的省咨议局变为鼓动独立的机关。清ZF的封疆大吏有的弃职逃命,有的被迫表示拥护独立。武昌起义后一个多月,湖南、陕西、江西、山西、云南、上海、江苏、贵州、安徽、浙江、 广西、广东、福建、四川等省区先后宣布独立,清王朝的统治呈现土崩瓦解之势。12月2日革命军攻占南京,长江上下游革命势力联为一气,南方各省均告光复。湖北和上海军ZF都倡议组织临时中央ZF。11月30日,各省代表会议在汉口英租界召开,决定在临时ZF未能成立之前,由湖北军ZF代行中央ZF职权,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ZF组织大纲》,临时ZF设在南京。12月29日,清朝原有的22个行省中业已独立的17个省派出代表,在南京召开大总统选举会。经过反复协商,推举刚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每省一票,孙中山以十六票当选。黎元洪当选为副总统,仍留在武昌。
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定国号为中华民国,改用阳历,以1912年为民国元年,以五色旗为国旗。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正式成立。
1912年2月12日(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北议和成功,清廷颁布宣统皇帝退位诏书:
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指,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用是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
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宣布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ZF,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又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
至此,中华民国正式取代与继承大清帝国。
孙中山于2月15日在南京举行民国统一大典,亲率民国ZF各部部长及右都尉以上将校隆重祭祀拜谒明孝陵,正式以孙中山名义发表了两个文告:一是《祭明太祖文》,一是《谒明太祖陵文》,宣告民国统一的功业,昭告中华大统。
《祭明太祖文》
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五日辛酉,临时大总统孙文,谨昭告于大明太祖开天行道肇基立极大圣至神仁文义武俊德成功高皇帝之灵曰:“呜呼!国家外患,振古有闻。赵宋末造,代于蒙古,神州陆沈,几及百年。我高皇帝应时崛起,廓清中土,日月重明,河山再造,光复大义,昭示来兹。不幸季世淑扰,国力疲敝,满清乘间,入据中夏。嗟我邦人,诸父兄弟,迭起迭踣,至于二百六十有八年。呜呼!时怨时恫,亦二百六十有八年也。岁在辛亥八月,武汉军兴,建立民国。义声所播,天下响应。越八十有七日,既光复十有七省,国民公议,立临时ZF于南京。文以薄德,被推为临时大总统。瞻顾西北,未尽昭苏,负疚在躬,尚无以对我高皇帝在天之灵。迩者以全国军人之同心,士大夫之正谊,卒使清室幡然悔悟,于本月十二日宣布退位。从此,中华民国完全统一,邦人诸友享自由之幸福,永永无已。实维我高皇帝光复大义,有以牖启后人,成兹鸿业。文与全国同胞至于今日,始敢告无罪于我高皇帝。敬于文奉身引退之前,代表国民,贡其欢欣鼓舞之公意,惟我高皇帝实鉴临之。敬告。
《谒明太祖陵文》:
维有明失祀二百六十有七年,民国始建.越四十有二日,清帝退位,共和巩立,民国统一,永无僭乱.越三日,国民公仆,临时大总统孙文,谨率国务卿士,文武将吏袛谒大明太祖高皇帝之陵而祝以文曰:
昔宋政不纲,辽元乘运,扰乱中夏,神人共愤.惟我太祖,奋起草野,攘除奸凶,光复旧物,十有二年,遂定大业,禹域清明,污涤膻绝.盖中夏见制于边境小夷数矣,其驱除光复之勋,未有能及太祖之伟硕者也.后世子孙不肖,不能敪厥武,委政小人,为犹不远,卵翼东胡,坐兹强大,因缘盗乱,入据神京.凭肆淫威,宰割赤县,山川被其瑕秽,人民供其刀俎.虽义士逸民跋涉岭海,冀振冠裳之沉沦,续祚胤于一线,前仆后起,相继不绝.而夭未悔祸,人谋无权,徒使历史编末添一伤心旧事而已.自时厥后,法令益严,罪罟益密.嗟我汉人,有重足倾耳,箍口结舌以保性命不给,而又假借名教,盗窃仁义,锢蔽天下,使无异志.帝制之计既周且备,将籍奸术,长保不义.然而张曾画策于私室,林清焱起于京畿,张李倡教于川陇,洪杨发迹于金田:虽义旗不免终蹶,亦足以见人心之所向矣.降及近世,真理昌明,民族民权,盎然人心.加以虏氛不竟,强敌四陵,不宝我土,富以其邻.国人虽不肖,犹是神明之胄,岂能忍此终古,以忝先人之灵乎?于是俊杰之士飙发云起,东南厥始发难,吴樾震以一击,徐锡麟注弹丸于满酋之腹,熊成基举烽燧于大江之涘,以及萍乡之役,镇南关之役,最近北京暗杀之役,羊城起义之役,屡起屡踬,再接再厉,天下为之昭苏,虏廷为之色悸,蕴酿蝉蜕,以成兹盛.武汉首义,天人合同,四方风向,海隅景从,遂定长江,淹有河淮.北方既协,携手归来,虏廷震惧,莫知所为,奉兹大柄,还我汉人,皇汉民族,既寿永昌.呜呼休哉!非我太祖在天之灵,何以及此?昔尝闻之,夷狄之运,不过百年,满清历年,乃倍而三,非天无常,事会则然.共和之制,亚东首出,事兼创造,时异迟速.求仁得仁,焉用怨言.又闻在昔救时之士,尝跻斯丘,毷励军志,俯仰山川,唏嘘流涕.昔之所悲,今也则乐.郁郁金陵,龙盘虎踞,宅是旧都,海宇无叱.有旆肃肃,有旅振振,我民来斯,言告厥成.乔木高城,后先有辉,长仰先型,以式来昆.伏维尚飨.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ZF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临时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一九一二年)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ZF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ZF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ZF。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ZF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ZF,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ZF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1912年4月先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辞职,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后任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大功告成!
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
附1912年大事记
1912年中华民国元年 1月1日,南京临时ZF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定国号为中华民国
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林森为议长
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清亡
2月13日,袁世凯通电赞成共和,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
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
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月30日,唐绍仪内阁成立
4月2日,临时参议院议决临时ZF迁往北京
5月9日,共和党成立
8月25日,国民党成立
8月27日,民主党成立
9月3日,教育部公布壬子学制
11月7日,沙俄策动外蒙古王公贵族宣布“独立”,北京ZF声明不予承认.
是年,河南宝丰人白朗在故里组织农民"白朗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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